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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标题:突出对军人军属的特殊保护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作为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”,是公民私权保护的基本依据。其中,相关法条突出了对军人军属的特殊保护,与军人及军属生活息息相关。 民法典设立了独立成编的人格权编,不仅对民事主体,尤其是对自然人的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、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、隐私权等人格权,进行了全面的确认和保障。同时,对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有关的人格利益,也进行了确认和保障。基于军人特殊的身份和地位,民法典对维护军人军属权益和国防利益做出一些特别规定。比如,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、肖像、名誉、荣誉,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;确认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》的规定,增强了对英雄烈士依法保护的力度;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,应当征得军人同意,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。同时,民法典关于“特别法人”的规定,也为军队单位从事民事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。这种对军人军属权益的特别规定,是基于军人职业的特殊属性和军人军属承担的特殊义务,所作出的权利义务对等性规定,体现了对军人职业的尊崇和保障。 民法典尊重军人在民事活动中的真实意愿,肯定军人的正当诉求,维护军人的利益主张。民法典总则编规定,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,不受干涉;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自愿原则,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、变更、终止民事法律关系。军人军属都是公民,享有民法典规定的各项权利,也承担民法典规定的各项义务。同时,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合法权益。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原则、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、社会公共利益等触犯保障社会、国家利益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。 民法典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,健全和充实了民事权利种类,完善和细化了权利保护和救济规则,形成了全方位的权益保障体系,突出了对民生的保护。各级要坚持用民法典规范生活和工作,畅通和规范官兵诉求表达、利益协调、权益保障渠道,认真解决官兵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,充分保障广大官兵的合法权益。 “天下之事,不难于立法,而难于法之必行。”各基层单位要采取集中学习、专题教育等多种方法,引导官兵认真学习、准确把握民法典的主旨精神和核心要义,熟悉与个人生活密切的法律条文,自觉遵守民法典规定的各项义务,真正让民法典的条文与精神内化于心、外化于行,融入日常生活,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,提高解决问题靠法的能力。 (作者为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、博士)(■臧红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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